刘弟孝、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4执4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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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4执411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弟孝、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泽普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泽普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弟孝;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4执4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弟孝,男,195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 被执行人: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负责人:宋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刘弟孝与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收到本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刘弟孝支付劳务费50,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402元,但被执行人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未履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需要另案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弟孝的撤销执行申请的行为,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31民终145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春审判员 艾孜孜·吾买尔审判员 克赛尔江·阿尤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成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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