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李晓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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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1661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李晓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李晓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16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杜康大道4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871714586G。被执行人:李晓阁,女,198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与李晓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豫0329民初29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晓阁应偿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571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李晓阁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网络资金2801.75元,已进行划拨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通过到伊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伊川县不动产登记局、伊川县自然资源局、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伊川管理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公积金。四、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李晓阁拘留15日,因未控制被执行人而未实施。本院于2021年9月8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晓阁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员 李新阁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称义书 记 员 张建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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