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燎原化工有限公司与罗生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0)苏0492执81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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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苏0492执817号之二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燎原化工有限公司与罗生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燎原化工有限公司;罗生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492执8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燎原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94618P,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五一村。法定代表人:周鑫,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罗生云,男,198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燎原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生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92民初23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刘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中海货款47897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9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19元,由刘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生云与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燎原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并当场支付常州市武进燎原化工有限公司案款100000元;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现执行到位100000元。上述事实,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执行,经核实,是申请执行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492民初2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石 岩审判员 周 琪审判员 蒋政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 兴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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