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祥、甘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4执1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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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执1808号案件名称
周祥、甘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周祥;甘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4执1808号申请执行人:周祥,男,汉族,1971年11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甘浩,男,汉族,1987年1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申请执行人周祥与被执行人甘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周祥与被执行人甘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24执1808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叶定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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