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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晓宇服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恢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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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恢512号
  • 案件名称

    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晓宇服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晓宇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恢51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28号金瑞麓谷科技产业园A4栋1201号。法定代表人:刘鲲鹏,系公司董事长。委托执行代理人:夏博玲(特别授权),女,199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烟溪镇下坪村第六村民组129号,系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陈晓宇,女,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申请执行人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晓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24民初6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作出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于2020年4月2日、5月7日以及8月10日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查无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于2021年4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1年4月7日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另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无缴存记录。于2021年8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委托执行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7263元,执行费5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 鹏审 判 员  李 斌审 判 员  陈卫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佳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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