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卡友地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侯瑞杰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21民初1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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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21民初1203号案件名称
阳泉卡友地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侯瑞杰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阳泉卡友地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侯瑞杰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21民初1203号原告:阳泉卡友地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国军,总经理。住所:山西省平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亮,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瑞杰,男,1993年9月9日生,现住平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铮,阳泉市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阳泉卡友地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侯瑞杰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卡友地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阳泉卡友地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志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鑫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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