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解与深圳市龙岗区王子轩食品商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7101民初1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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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101民初1075号案件名称
李解与深圳市龙岗区王子轩食品商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解;深圳市龙岗区王子轩食品商行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101民初1075号原告:李解,男,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王子轩食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经营者:王小容。原告李解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王子轩食品商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李解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解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解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免收。审 判 员 李 斌法官助理 刘 梦书 记 员 阮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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