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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自然资源局、汤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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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816号
  • 案件名称

    平江县自然资源局、汤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平江县自然资源局;汤顺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816号申请执行人:平江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碧潭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626006392383B。法定代表人:李炎平,局长。被执行人:汤顺,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关于平江县自然资源局与汤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平江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平自然资罚决字[2019]2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被执行人汤顺非法开采的矿产品销售后的违法所得1800元,对被执行人汤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按零星开采处罚款20000元。平江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湘0626行审89号行政裁定书准许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汤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2021年9月13日,根据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现患有尿毒症且已中风偏瘫,已丧失劳动能力,属于农村低保户。通过上述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汤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汤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4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平江县自然资源局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4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218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汤顺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平江县自然资源局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626行审8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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