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华、绵阳铜鑫铜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0504财保11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504财保1159号案件名称
刘世华、绵阳铜鑫铜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世华;绵阳铜鑫铜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4财保1159号申请人:刘世华,女,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申请人:绵阳铜鑫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经济开发区三江路一号(经开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575280736X。法定代表人:郑德贵。申请人刘世华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刘世华拒不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刘世华的申请。审判员 代春桃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曾鸣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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