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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华、绵阳铜鑫铜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0504财保1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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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4财保1159号
  • 案件名称

    刘世华、绵阳铜鑫铜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州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世华;绵阳铜鑫铜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4财保1159号申请人:刘世华,女,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申请人:绵阳铜鑫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经济开发区三江路一号(经开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575280736X。法定代表人:郑德贵。申请人刘世华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刘世华拒不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刘世华的申请。审判员  代春桃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曾鸣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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