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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琉、王会霞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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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3323号
  • 案件名称

    石琉、王会霞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石琉;王会霞
  • 案件缘由

    相邻关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3323号原告:王会霞,女,195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雷,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召君,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琉,女,199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铜川市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超,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玉,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会霞与被告石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原告王会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会霞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岳宪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李昱娇书   记   员     赵  莹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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