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琉、王会霞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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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3323号案件名称
石琉、王会霞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石琉;王会霞案件缘由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3323号原告:王会霞,女,195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雷,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召君,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琉,女,199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铜川市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超,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玉,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会霞与被告石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原告王会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会霞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岳宪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李昱娇书 记 员 赵 莹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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