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燕丽、新疆玛雅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4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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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1480号之一案件名称
苏燕丽、新疆玛雅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苏燕丽;新疆玛雅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4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燕丽,女,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新疆玛雅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董燕,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燕丽于2021年9月13日依据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5民初52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即申请执行人苏燕丽与被执行人新疆玛雅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1655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48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14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古丽鲜·牙生审判员 邵振录二O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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