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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孝蓉与张善维婚姻家庭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渝0229民保令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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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29民保令3号
  • 案件名称

    朱孝蓉与张善维婚姻家庭纠纷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人身安全保护令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朱孝蓉;张善维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29民保令3号  申请人:朱某,女,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申请人:张某,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申请人朱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朱某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称:2015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人介绍认识,于xxxx年x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因双方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该案已开庭审理,但未作出判决。在此期间,被申请人经常到申请人所经营的店铺内滋事,破坏店内设施,并对申请人实施暴力,将申请人打伤,直接威胁申请人的生命安全。申请人多次报警处理后,被申请人依然对申请人实施上述行为,现为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特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请求: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骚扰申请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请人要求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骚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张某殴打、威胁、骚扰申请人朱某。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被申请人张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刘维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谭  莉书 记 员   李丽思-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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