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孝蓉与张善维婚姻家庭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渝0229民保令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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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29民保令3号案件名称
朱孝蓉与张善维婚姻家庭纠纷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朱孝蓉;张善维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29民保令3号 申请人:朱某,女,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申请人:张某,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申请人朱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朱某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称:2015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人介绍认识,于xxxx年x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因双方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该案已开庭审理,但未作出判决。在此期间,被申请人经常到申请人所经营的店铺内滋事,破坏店内设施,并对申请人实施暴力,将申请人打伤,直接威胁申请人的生命安全。申请人多次报警处理后,被申请人依然对申请人实施上述行为,现为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特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请求: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骚扰申请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请人要求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骚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张某殴打、威胁、骚扰申请人朱某。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被申请人张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刘维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谭 莉书 记 员 李丽思-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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