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辽宁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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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8789号案件名称
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辽宁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辽宁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789号原告: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508号旺座国际商务广场1103号。 法定代表人:李兰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延祥,吉林起兮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旭,吉林起兮律师事务所。 被告:辽宁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越岭路257号(研发中心B座1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跃海。 原告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9.00元,由原告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孙彦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佳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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