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云、蔡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28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2853号案件名称
李慧云、蔡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李慧云;蔡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2853号申请执行人李慧云,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蔡波,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602民初499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慧云与被执行人蔡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602执285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石保审判员 付 锋审判员 吴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松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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