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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丽莲与黄艳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7101民初1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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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7101民初1101号
  • 案件名称

    寇丽莲与黄艳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寇丽莲;黄艳
  • 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7101民初1101号原告:寇丽莲,女,199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军,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艳,女,195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原告寇丽莲与被告黄艳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寇丽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原告的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6月21日订立的买卖合同自起诉之日起解除;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900元,原告愿意退货;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十倍赔偿款39,000元。二、本案查明的事实2021年6月21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内购买了30瓶“斯旺森3倍纳豆激酶胶囊软化血管溶栓血栓美国原装进口非日本红曲”,共计支付货款3,900元。原告收到的实物外包装上为外文字体,无中文标识。审理中,经法院释明,原告鉴于全国目前处于疫情期间,考虑到被告的承受能力,自愿将十倍赔偿款的诉请变更为五倍。三、裁判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淘宝平台的注册会员,承诺向淘宝平台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对于在淘宝平台上因交易引起的任何纠纷,同意按其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寄送法律文书,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原告提供了淘宝平台披露的被告注册时提供的联系方式,法院也按联系方式寄送了法律文书,故视为已对被告进行了有效的法律文书送达。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购买涉案商品,并支付价款,被告交付商品,双方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成立。根据法律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故原告主张涉案商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货退款、赔偿十倍价款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辩驳等诉讼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审理中原告自愿将十倍赔偿款的诉请调整至五倍,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之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一十条、第六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寇丽莲与被告黄艳之间的买卖合同自2021年8月23日起解除;二、被告黄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寇丽莲货款3,900元,原告寇丽莲应同时将所购涉案商品全部退还被告黄艳,若原告寇丽莲未能退货,被告黄艳可扣除相应货款;三、被告黄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寇丽莲赔偿款1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黄艳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付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周 华法官助理  聂小兰书 记 员  郭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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