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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合全、于长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927民初2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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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27民初2321号
  • 案件名称

    刘合全、于长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前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合全;于长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927民初2321号原告:刘合全(曾用名:刘合泉),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被告:于长军,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原告刘合全与被告于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合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长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合全诉称,2013年4月25日和4月29日及(10月12日银行转账20000元),被告向原告刘合全借款120000元,约定利息2分,被告于长军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偿还,期间被告仅仅支付2500元利息,被告于长军再未支付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2、被告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于长军未出庭进行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5日,被告于长军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刘合全出具借据一份,借据显示:“借据今借到刘合泉人民币现金(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利息2分)。借款人:于长军2013年4月25日”。2013年4月29日,被告于长军又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刘合全出具借据一份,借据显示:“借据今借到刘合泉人民币现金(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利息2分)。借款人:于长军2013年4月29日”。2013年10月12日,被告于长军再次向原告刘合全借款20000元,同日,原告刘合全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台前县支行向被告于长军转款20000元。2019年,被告于长军分两次共向原告刘合全偿还利息75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出具的借据、转款凭证、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于长军向原告刘合全共借款120000元,有被告于长军向原告刘合全书写的借据、原告刘合全向被告于长军汇款的转款凭证、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刘合全向被告于长军主张的利息按双方约定进行计算,其所主张的利率计算标准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认可。因双方在2013年10月12日发生的20000元借款,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双方约定有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所主张的该笔借款的利息不予支持。对于有借据的两笔借款,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故原告刘合全所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应当计算为:借款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之间的利息按月利率2%进行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进行计算。被告于长军经本院合法偿还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被告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长军偿还原告刘合全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25日至2020年8月19日之间的利息按月利率2%进行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进行计算;其中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29日至2020年8月19日之间的利息按月利率2%进行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进行计算),执行时并扣除已经偿还的7500元利息,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刘合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于长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韩跃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祥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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