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东城支行与刘利霞、郴州市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003财保2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003财保230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东城支行与刘利霞、郴州市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东城支行;刘利霞;郴州市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3财保230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东城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露露,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利霞,女,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郴州市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东城支行与被申请人刘利霞、郴州市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利霞、郴州市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东城支行就本案财产保全以自有资产担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利霞、郴州市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东城支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李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曾耀萱书 记 员 许贤辉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钟炳新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705刑初577号 下一篇 寇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2执5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