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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炳新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705刑初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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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05刑初577号
  • 案件名称

    钟炳新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门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钟炳新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705刑初577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钟炳新,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住址江门市新会区。因本案分别于2020年4月17日、2021年8月24日以及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新检刑诉〔2021〕511号被告人意见被告人钟炳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炳新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钟炳新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定量检测达200mg/100ml以上,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综上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险性,对其适用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判决结果被告人钟炳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梁津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梓琪书 记 员 陈艳红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705刑初577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钟炳新,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住址江门市新会区。因本案分别于2020年4月17日、2021年8月24日以及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新检刑诉〔2021〕511号被告人意见被告人钟炳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炳新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钟炳新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定量检测达200mg/100ml以上,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综上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险性,对其适用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判决结果被告人钟炳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梁津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梓琪书 记 员 陈艳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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