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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兴源润滑油有限公司、赵海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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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172号
  • 案件名称

    新疆兴源润滑油有限公司、赵海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新疆兴源润滑油有限公司;赵海波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172号原告:新疆兴源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乌昌路252号德海新天地A座商业办公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李朝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怀江,新疆天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海波,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英,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兴源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兴源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兴源润滑油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兴源润滑油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新疆兴源润滑油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邓红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俊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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