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伟与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2019)渝0115破1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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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渝0115破1号之五案件名称
李昌伟与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破产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昌伟;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破产清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渝0115破1号之五 申请人: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代表人:陈一,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2021年9月2日,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拟定的《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18)新市破管字第61号]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且经本院裁定予以认可。现债务人尚有破产衍生诉讼案件1件,即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库格尔电子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鉴于该破产衍生诉讼历时较长,请求本院终结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将继续勤勉地履行管理人义务,如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所列情况或应当分配的其他财产的,仍然按照《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18)新市破管字第61号]予以执行。本院认为,2021年7月28日,本院作出(2019)渝0115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18)新市破管字第61号]予以认可,管理人已承诺对未结清算工作继续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本案已具备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可以终结破产程序。鉴于本案尚遗留其他清算工作,破产程序终结后应当保留管理人继续履行清算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罗淑芳 审 判 员 左小银 审 判 员 罗小花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刘 敏 书 记 员 李巧灵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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