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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2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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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2127号
  • 案件名称

    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某某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2127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9年7月10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等财产情况未查到财产,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本院(2021)辽0603邢初132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朋斌执行员 :陶占华执行员 :牛付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 徐 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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