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臣卓、赵克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6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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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6619号案件名称
于臣卓、赵克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于臣卓;赵克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1民初6619号原告:于臣卓,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王永锦,辽宁光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阳,辽宁光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克奇,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洼县。公民身份号码:2111211977********。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臣卓与被告赵克奇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臣卓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臣卓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臣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赵克奇负担。审 判 长 陈立杰人民陪审员 刘 炜人民陪审员 张媛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丹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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