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安正、张彬彬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4执29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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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2920号之一案件名称
吴安正、张彬彬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吴安正;张彬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4执29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安正,男,1973年3月7出生,住普兰店区。被执行人:张彬彬,男,汉族,1992年02月15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彬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彬彬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海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谷长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联系人:赵山青联系电话:04118318****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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