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平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2执9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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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2执9899号案件名称
广东科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平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广东科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平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2执9899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科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城市中心区元美东路东侧东莞市商业中心二期百安中心A座6层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61453365X。法定代表人:赖阳培。被执行人:广东平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社岗北路5号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3KEJD3Q。法定代表人:吴惠娜。执行申请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72民初13762号民事判决书。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日期:2021年7月20日。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合同款项20000元,并承担受理费300元。执行情况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广东平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歇业,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裁定结果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惠坤审判员 陈 伟审判员 熊俊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 亮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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