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岳阳市君山区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华容德喜置业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11民初97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11民初977号
  • 案件名称

    岳阳市君山区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华容德喜置业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岳阳市君山区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华容德喜置业有限公司;黎德喜;杨雪莲;周新平;鲁芳
  • 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11民初977号原告:岳阳市君山区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自来水公司办公楼3楼。法定代表人:王劲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龙,湖南了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容德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护城乡田家湖渔场。法定代表人:黎德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黎德喜,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杨雪莲,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周新平,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鲁芳,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原告岳阳市君山区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容德喜置业有限公司、黎德喜、杨雪莲、周新平、鲁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岳阳市君山区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岳阳市君山区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智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 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