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全胜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执33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执338号
  • 案件名称

    李全胜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全胜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执338号被执行人:李全胜,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李全胜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辽06刑初57号刑事判决,李全胜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刑事审判部门于2021年7月15日将本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全胜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履行裁判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扣划李全胜银行存款2102.元。并在线下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全胜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程继文执行员  李国祥执行员  许兆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健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