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胜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执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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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执338号案件名称
李全胜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全胜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执338号被执行人:李全胜,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李全胜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辽06刑初57号刑事判决,李全胜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刑事审判部门于2021年7月15日将本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全胜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履行裁判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扣划李全胜银行存款2102.元。并在线下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全胜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程继文执行员 李国祥执行员 许兆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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