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俭、于秀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7执69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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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执698号之三案件名称
王俭、于秀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俭;于秀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7执69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俭,男,1979年4月4日,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于秀娟,女,1984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义县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秀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秀娟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62×××8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单学文审 判 员 李超智审 判 员 张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海龙书 记 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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