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涛、韩明照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02执61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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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02执616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林涛、韩明照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林涛;韩明照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02执6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林涛,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韩明照,男,195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李林涛与韩明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豫0302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韩明照应支付原告李林涛借款本息3842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3元。因被执行人韩明照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林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韩明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韩明照有银行存款合计25010.48元,本院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韩明照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韩明照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韩明照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执行到位25010.48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尚余359189.52元及利息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韩明照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林涛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党彤彬审判员 许丽飞审判员 田振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晓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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