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5民初3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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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民初3609号案件名称
张某、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某;圣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5民初3609号原告:张某,女,199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圣某,男,199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宗雯,安徽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318元,减半收取2659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周 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郑婉如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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