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刘丽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5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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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5101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刘丽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刘丽文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510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164086509。负责人:姜述松,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系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馨媛,系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丽文,女,1976年11月4日,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诉被告刘丽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6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马 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杨 璐法官助理 董悦冉书 记 员 高 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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