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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财、杨华琼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0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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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08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振财、杨华琼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王振财;杨华琼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0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振财,男,195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明,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华琼,女,1952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        申请执行人王振财与被执行人杨华琼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华琼给付25,000元。执行过程中,发现本案给付主体应为案外人,并且案外人信息不特定。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所依据的(2020)新0104民初495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主体和内容不明确,故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王振财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高代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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