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财、杨华琼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0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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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083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振财、杨华琼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振财;杨华琼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0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振财,男,195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明,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华琼,女,1952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 申请执行人王振财与被执行人杨华琼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华琼给付25,000元。执行过程中,发现本案给付主体应为案外人,并且案外人信息不特定。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所依据的(2020)新0104民初495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主体和内容不明确,故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王振财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高代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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