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瑞云与刘三春,李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29民初1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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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29民初1298号案件名称
凌瑞云与刘三春,李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凌瑞云;刘三春;李红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29民初1298号 原告:凌瑞云,男,194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李红平,男,公民身份信息不详(未提供公民身份信息证明)。被告:刘三春,女,公民身份信息不详(未提供公民身份信息证明)。原告凌瑞云与被告李红平、刘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凌瑞云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瑞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凌瑞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瑞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62.5元,由原告凌瑞云负担。 审 判 员 程佳畅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学操 书 记 员 周世明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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