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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瑞云与刘三春,李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29民初1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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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29民初1298号
  • 案件名称

    凌瑞云与刘三春,李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凌瑞云;刘三春;李红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29民初1298号   原告:凌瑞云,男,194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李红平,男,公民身份信息不详(未提供公民身份信息证明)。被告:刘三春,女,公民身份信息不详(未提供公民身份信息证明)。原告凌瑞云与被告李红平、刘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凌瑞云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瑞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凌瑞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瑞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62.5元,由原告凌瑞云负担。                      审  判  员    程佳畅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学操    书   记  员    周世明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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