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平顺运输有限公司、乔国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1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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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11574号案件名称
沈阳平顺运输有限公司、乔国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沈阳平顺运输有限公司;乔国庆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11574号原告沈阳平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南七西路48号312。法定代表人徐秀坤,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乔国庆,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原告沈阳平顺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乔国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沈阳平顺运输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阳平顺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小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贺天洋书 记 员 战 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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