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敦常与孙福科,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2民初40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242民初4018号案件名称
唐敦常与孙福科,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唐敦常;孙福科;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应全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4018号 原告:唐敦常,男,1953年1月13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锐,重庆市酉阳县麻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武阳镇武阳街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12423880T。法定代表人:黄子轩。被告:孙福科,男,1970年12月30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王应全,男,1985年9月13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唐敦常与被告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福科、王应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唐敦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敦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敦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敦常承担,原告实交5元。 审 判 长 白明德人民陪审员 冉思祥人民陪审员 胡莲花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罗 琴书 记 员 倪桂霞 - 1 -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唐柏松、田小育等孙康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182执1784号 下一篇 大连某有限公司、吴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3恢1307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