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进路与苏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1执585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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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执585号之四案件名称
冯进路与苏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冯进路;苏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1执58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冯进路。被执行人:苏凯。本院在执行冯进路与苏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进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621民初89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苏凯向申请执行人冯进路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苏凯承担案件受理费389元及执行申请费。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于当日向被执行人苏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苏凯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7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苏凯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苏凯名下有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3、我院于2021年7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苏凯在“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反馈的银行存款及被执行人苏凯在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610000188695中的存款。4、于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苏凯发出限制消费令。5、于2021年7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苏凯名下注册登记车牌号码为陕J7L107丰田牌机动车一辆。6、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进路与被执行人苏凯于2021年8月25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苏凯于2021年9月1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冯进路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2130元,剩余20000元申请执行人冯进路自愿放弃并同意冻结被执行人苏凯工资收入,偿还申请执行人冯进路借款20000元。(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冯进路自愿放弃,不再追偿。(三)被执行人苏凯承担案件受理费389元及执行申请费425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1执5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房国平审判员 张亚媚审判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 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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