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林青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21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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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21703号案件名称
宋林青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宋林青;北京城建赫然建筑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21703号申请执行人:宋林青,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陆县。被执行人:北京城建赫然建筑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法定代表人:胡志荣。本院在执行宋林青与北京城建赫然建筑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互联网银行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哲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刘 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涵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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