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跃、永顺县宜又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01民初2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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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01民初2300号案件名称
张明跃、永顺县宜又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明跃;永顺县宜又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01民初2300号原告:张明跃,男,1970年2月7日出生,苗族,个体户,住吉首市。被告:永顺县宜又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顺县灵溪镇城东社区不二门路56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康,总经理。被告:杨宇,男,1993年3月19日出生,苗族,住永顺县。原告张明跃与被告永顺县宜又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明跃,被告永顺县宜又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永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明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吉首市经营豆制品生意,被告永顺县宜又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又佳公司)因经营电商生意需要豆制品,从2020年下半年开始在原告处进购豆腐皮,双方约定豆腐皮单价为3.5元/斤,购货及结算双方以微信联系和支付,被告宜又佳公司安排被告杨宇上门到原告处提货装车,再由杨宇在货单上签名确认。2021年1月28日,被告给付了原告原尚欠的豆腐皮款16800元,尚有二笔货款(2021年1月26日1000斤3500元,2021年2月6日3000斤10500元)共计14000元未结清,该二笔欠款,有被告杨宇签名确认。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宜又佳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康微信催要货款,王永康开始认可欠款14000元的事实,后又讲2021年1月26日的豆腐皮款已包含在已付款16800元,只认可2021年2月6日的欠款事实,双方纠纷经王村派出所调解无果,现被告王永康又以货单系被告杨宇签字而不予认可欠款事实。综上,原、被告已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欠款事实有被告杨宇的签字确认,两被告相互推诿,拒不给付原告货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被告永顺县宜又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请吉首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张明跃的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并非不给予原告结账,账单也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原告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以及提供给了虚假资质(生产许可证)。经我公司实地调查,原告所有的工厂是一个违规违法的黑厂,无生产资质,食品安全完全不达标,所提供给我公司生产许可证是别人的,提供的产品属于三无产品,造成我公司在抖音平台网点违规,两个店铺各罚款了5,000元,共计10,000元,且造成大量订单无条件退款,店铺被封定三天,给我公司的信誉、口碑、经济造成重大损失。原告不予理会我公司的损失,我公司因而才拖延结账。而在我公司在被平台罚款处罚之前的所有款项均已经结清。原告提供的产品属于“三无”产品,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同无效情形,合同无效的追溯力自始无效。被告杨宇未到庭,未陈述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其一、原告系吉首市园园豆制品经营部的经营者,吉首市园园豆制品经营部注册于2008年5月26日。原告作为个体工商户起有字号,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其二、杨宇系永顺县宜又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员工,其民事行为的后果由永顺县宜又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杨宇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明跃的起诉。预收的案件受理费75元,予以退还原告张明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麻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龚利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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