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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淑岩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3执保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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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23执保85号
  • 案件名称

    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淑岩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西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淑岩;刘景斌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23执保85号申请人: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丰镇红旗路45号。法定代表人:陈曦,系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书珑,系联社职工。被申请人:贾淑岩,女,1975年9月24日生,住西丰县。被申请人:刘景斌,男,1965年10月6日生,住西丰县。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辽1223财保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刘景斌名下位于西丰××××镇的房屋(查封房屋的价值以290819.95元为限),查封期限叁年。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交付执行。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保全担保财产及被保全财产线索:申请人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额为290819.9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一份,被申请人刘景斌名下楼房。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景斌名下位于西丰县西丰镇的房屋(查封房屋的价值以290819.95元为限),查封期限叁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冯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熙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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