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万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22民初21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民初2115号案件名称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万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万芬;李绪宝;陈宝维;马云洁;李绪银;孙丽娟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22民初2115号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太平镇贾家村府前大街20号。法定代表人:史春光,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超,男,系联社员工。被告:孙万芬,女,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李绪宝,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被告:陈宝维,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马云洁,女,1969年9月2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李绪银,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孙丽娟,女,195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万芬、李绪宝、陈宝维、马云洁、李绪银、孙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3元(此款已缓交),减半收取571.5元,由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于本裁定书下发之日起七日内向盘山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审判员 赵葱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蒲 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海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785号 下一篇 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淑岩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3执保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