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鹰潭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5民初2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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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5民初2535号案件名称
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鹰潭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鹰潭有限公司;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吉安市吉州区宏达消防器材销售中心;廊坊无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5民初2535号原告: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旺村镇流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MA0F8RJ9N。法定代表人:张炳奕,任该公司经理。被告:恒大地产鹰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龙虎山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68671931C。法定代表人:肖山,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湖滨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9712U。法定代表人:黄骏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跃进路21号60幢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71800558A。负责人:黄朝雄。被告:吉安市吉州区宏达消防器材销售中心,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中人民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2MA37A1G249。经营者:黄朝雄。被告:廊坊无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大城县旺村镇流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MA0EGY878K。法定代表人:付长浩,任该公司经理。原告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恒大地产鹰潭有限公司、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吉安市吉州区宏达消防器材销售中心、廊坊无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95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计12959元由原告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商福领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云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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