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维东、张小明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3民初1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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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3民初1657号案件名称
祝维东、张小明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滦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祝维东;张小明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3民初1657号原告:祝维东,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宗杰,男,河北三和时代(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明,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滦州市。原告祝维东与被告张小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祝维东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维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9元,由原告祝维东负担。审判员 侯重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康乃川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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