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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维东、张小明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3民初1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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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23民初1657号
  • 案件名称

    祝维东、张小明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滦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祝维东;张小明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3民初1657号原告:祝维东,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宗杰,男,河北三和时代(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明,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滦州市。原告祝维东与被告张小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祝维东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维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9元,由原告祝维东负担。审判员  侯重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康乃川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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