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任亚勤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5执恢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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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5执恢518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任亚勤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任亚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5执恢5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被执行人任亚勤,女,汉族,1989年9月29日出生,住甘肃省正宁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与任亚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19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任亚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贷款本金971875.96元、利息0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3月29日,自2020年3月3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年利率15.4%为限)。二、被告任亚勤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有权对被告任亚勤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户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92元,由被告任亚勤负担。因任亚勤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6065.29元,本院已扣划6065.2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其余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2.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位于管城回族区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郑州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经本院两轮拍卖均已流拍。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股权、证券等。三、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经询问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五、本院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XXXXXX.XX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XXXX.XX元,尚余XXXXXX.XX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周志坚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郭 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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