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洋洋、刘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181民申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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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81民申14号案件名称
宋洋洋、刘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宋洋洋;刘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81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宋洋洋,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被申请人刘爽,女,住址新民市。再审申请人宋洋洋因与被申请人刘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20)辽0181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洋洋申请再审称,因申诉人出借被申诉人刘爽65000元本金,被申诉人拒不归还,申诉人无奈向新民市人民法院起诉刘爽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新民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181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爽偿还原告本金16000元。庭审中,被申诉人刘爽向法庭出示案外人赵春宇向申诉人的转账记录51100元,并作出该转账记录是赵春宇替刘爽归还所欠申诉人6.5万元债务的虚假陈述。现申诉人有新证据可证明案外人赵春宇与申诉人的转账记录是申诉人与赵春宇二人间的借款债务往来,与本案中申诉人出借刘爽诉请的6.5万元无关,因此赵春宇转给申诉人的转账记录证据不应认定为刘爽对申诉人的还款。综上,申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裁判错误,请求贵院依法对本案再审。经审查查明,再审申请人宋洋洋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刘爽给付借款65000元,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2020)辽0181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书书,判决刘爽给付宋洋洋本金16000元及利息,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宋洋洋在一审判决下发后,不通过上诉程序行使诉讼权利,而是选择提出再审请求,有违两审终审制基本原则。另外,宋洋洋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无法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宋洋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 鹏审判员 齐东春审判员 李艳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白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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