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1执10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执1066号案件名称
刘海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海军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81执1066号被执行人:刘海军,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票市。被执行人刘海军罚金执行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的(2020)辽1381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上缴罚金30000元。执行标的为:3000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项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20)辽1381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爱民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 莹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邓宁宁保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108执保1553号 下一篇 文兴明与刘珍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6执17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