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占满、王书财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1执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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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执742号案件名称
孙占满、王书财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孙占满;王书财;王宝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1执742号申请执行人:孙占满,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被执行人:王书财,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被执行人:王宝双,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申请执行人孙占满与被执行人王书财、王宝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辽0321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一、被告王宝双偿还原告孙占满借款13000元。二、被告王书财对被告王宝双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受理费63元,由被告王宝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2021年6月11日,通过集约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同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传票,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和禁止高消费项目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日,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2021年6月15日,本院通过网络系统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21年6月20日,因邮件未妥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传票、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和禁止高消费项目表。2021年6月23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21年6月25日,本院到台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25日,本院到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6月25日,本院到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股息、红利,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2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同日,本院通过网络系统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21年7月6日,本院到辽宁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金融理财产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2021年8月24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台安县韭菜台镇曾口村村民委员会调查取证,经查:王宝双,男,210321196307020212,不是本村村民,在我村无财产;王书财,男,2103211969××××××××是我村二组村民,在本村有承包土地3.01亩,在家务农,无其他财产。2021年9月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阚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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