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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新宾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永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2执恢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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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2执恢27号
  • 案件名称

    抚顺新宾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永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抚顺新宾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永平;李忠良;王永辉;于海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2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抚顺新宾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启运路17号。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永平,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忠良,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执行人:王永辉,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于海勇,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抚顺新宾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永平、李忠良、王永辉、于海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11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抚顺新宾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98010.00元,本案执行费12380.00元。本院已向王永平、李忠良等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起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99801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但王永平、李忠良等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永辉名下坐落于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镇马架子村1-2/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7070100188号,面积362.54平方米)商业用房,并委托辽宁博元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处房产进行评估作价,该房产评估价值为23.8万元,经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21.42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接收该处房产。对于剩余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抚顺新宾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永平、李忠良等四名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同意四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剩余部分欠款的本金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秦利国执行员  马 强执行员  徐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云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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