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宇宏、李正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203民初4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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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03民初4912号案件名称
卓宇宏、李正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卓宇宏;李正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203民初4912号原告:卓宇宏,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被告:李正洋,男,2000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大悟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73917419H。负责人:夏昌军。原告卓宇宏与被告李正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卓宇宏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卓宇宏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宇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卓宇宏已预交),由原告卓宇宏负担。审判员 伍艳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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