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张院长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11执112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11执112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张院长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张院长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11执1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地址:新乡市牧野区宏力大道398号。法定代表人:徐明慧,院长。被执行人:张院长,男,汉族,1977男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张院长罚金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11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20年5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令。3、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1日、2021年6月22日、2021年8月3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对发现的被执行人名下各类账户予以冻结,并将存款扣划至本院转为罚金。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予以查封,该车辆已抵押。除此之外,截止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翁玉江审判员 :苏守哲审判员 :郝章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 崔 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