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京瑞与曹晓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8执恢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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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8执恢97号案件名称
曹京瑞与曹晓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武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曹晓峰;曹晓峰;曹京瑞;曹京瑞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8执恢97号 申请执行人曹某甲,男。被执行人曹某乙,男。申请执行人曹某甲与被执行人曹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428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某甲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某乙归还申请执行人曹某甲借款70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曹某乙银行账户扣划存款26600元,上述案件款已支付申请人曹某甲。申请人曹某甲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28执恢9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曹 庚 科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王 航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孟 晓 飞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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