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嘉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峰等郭娟梅、高忠林、中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润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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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1113号之三案件名称
海宁市嘉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峰等郭娟梅、高忠林、中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润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海宁市嘉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峰;郭娟梅;高忠林;中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润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481执111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嘉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海宁大道338号白领氏大厦20层H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5826941019。法定代表人:钱心禹,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力,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银佳,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峰,男,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郭娟梅,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上述二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忠林,系被执行人亲属。被执行人:高忠林,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中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创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4555012XM。法定代表人:高忠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天润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轻纺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441218171。法定代表人:高忠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嘉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峰、高忠林、郭娟梅、浙江天润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嘉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481民初50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中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峰、高忠林、郭娟梅、浙江天润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嘉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4374599.99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诉讼费25906元、执行费4614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高峰名下坐落于海宁市许村镇海宁中国家纺城三期3幢2、4、6、8号房产,本院已依法拍卖处置。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4292058.61元、诉讼费25906元、执行费46146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21)浙0481执111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高 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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